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68号珠江帝景山庄7栋5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李**,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保全费1863元,由原告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劲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