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23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68号珠江帝景山庄7栋5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冻结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5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68,526.6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劲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