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15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B0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