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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15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B0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