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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都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226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B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