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民初76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区7号B0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