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1930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XX区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B00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