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4804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原告:***,女,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