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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都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4804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原告:***,女,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北京都***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