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406号
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东路(天成花园小区#-11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193258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二区三层,统一社会信任代码911101087002255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博知好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院4号楼5层05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H68H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博知好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