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昊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680号之二 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东路(天成花园小区1#-11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1932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二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55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博知好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院4号楼5层05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H68H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博知好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8元,减半收取15939元,由原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