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6422号
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东旺乡塔头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中兴东路(天成花园小区1号楼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6元,由原告曲阳县阳林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