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保定市**路**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与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北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6执1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淼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