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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11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4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藁城市。 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00号谈固新村3-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3363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22764.07元,误工费7315元,护理费6235元,住院伙食补助7000元,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保全费320元,伤残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担保费90元,共计要被告赔偿我69391元。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是我公司雇佣司机,事故车辆是我公司的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投保情况认可,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三者险,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11时55分许,***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栾城段***道口西侧100米处时躲避前方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由***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栾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所驾驶车辆车主是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是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雇佣人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原告伤后被送到栾城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头外伤综合症,右颞骨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2.右侧4-7肋,左侧10-12肋骨骨折3.胸11、12,腰1、2左侧横突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高血压二级,很高危6.右丘脑腔隙性脑梗死7.血栓性静脉炎8.肝功能异常。住院70天,花医疗费22764.07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活动,3日后复查血常规肝功能,1个月后门诊复查,有情况随诊。原告要求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135天误工费。被告方只认可按住院时间70天计算。原告方提交了护理人王更须(原告之子)日平均89.5元的相关证据。原告方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花鉴定费1700元。 以上有交通费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例、保单、***定意见书、当事人**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2276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天×100元)7000元;营养费(70×30元)2100元,以上三项共计31864.07元,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余21864.07元由保险公司从商业第三者险中进行赔偿。原告的误工费(70天×54.19元)3793.3元;护理费(70天×89.5元)6265元;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伤残赔偿金(11051元×12年×10%)13261.2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五项共计26819.5元,由保险公司从交通险的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8683.57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17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担保费90元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8683.57元 二、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27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55元,由原告***负担109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河北耀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27元(收款人: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