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成房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成房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房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5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