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山西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078号 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8月18日,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