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丰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5民初293号 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泽大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丰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东堰村(永安路映***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长治市畅远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