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京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京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852号 原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工路南段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947432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站前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0071317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和热力公司)与被告京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建设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益和热力公司诉称,2018年益和热力公司因建设市政热力管道需要从京广高铁下穿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高铁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由京铁建设集团进行施工,2019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了《安阳市文峰大道市政热力管道下穿京广高铁保护涵工程施工合同》,在开工前原告将工程款4,100,000元全部付给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顶管原因造成上边公路路面大面积塌陷,被告拒不修复,原告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花费382,461.49元,因该损失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故应由被告承担。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382,461.49元。 被告京铁建设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位于铁路营业线下,需要在铁路线路路基上顶管穿越铁路线路,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且原、被告签订的《安阳市文峰大道市政热力管道下穿京广高铁保护涵工程施工合同》也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被告的《安阳市文峰大道市政热力管道下穿京广高铁保护涵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看出,本案工程位于铁路营业线下,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工程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该特别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且原、被告签订的《安阳市文峰大道市政热力管道下穿京广高铁保护涵工程施工合同》也约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京铁建设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京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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