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京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152号 原告:***,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县。 被告:***,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被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站前街**。 原告***与被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