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前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四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千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