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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前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四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千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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