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民初1417号
原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石坊西路南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站前街79号。
负责人:任志中,董事长。
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与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 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