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68号
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前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裕华路232号。
诉讼代表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