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229号
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律师。
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30元,减半收取计26365元,由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