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8601民初240号
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前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达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路华办五里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金达兴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6.0元,减半收取计2,298.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