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四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站前街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水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路运输法院(2018)冀8601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城水系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法[2013]187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3]78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后,***铁路运输法院只受理***市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认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从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然规定自2012年8月1日施行,复函和通知均于2013年开始施行,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审理范围。二、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环城水系(东南部分)河道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工程“环城水系下穿京石客专西北联络线、京石客专石太直通线……***南走行(石南贷线)、京广下行线9处”顶管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均位于***市鹿泉区,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鹿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冀8601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铁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铁建公司以环城水系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施工工程系与铁路行车安全有关的下穿铁路经营线路的铁路顶管工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系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涉案工程位于***铁路运输法院辖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的指定管辖通知,与前款第三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并行不悖,不存在时间和效力冲突问题。因此,上诉人环城水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