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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1757号 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21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8238229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政府综合办公楼201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6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2451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沈樑,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二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路与19号路交叉处杭政储出【2007】18号2-D地块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一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方。2015年4月2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杭政储出【2007】18号2-D地块外墙涂料工程由原告分包,同时合同载明:合同价款按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结算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为准,外墙真石漆涂料104元/平方米;每笔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原告应向被告一送达付款通知并提供经被告一代表签字确认并**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单及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款的95%,在竣工结算完成,建设单位款到后10日支付;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返还保修金3%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分包合同进行施工,后经2017年4月28日二次施工,1#、2#、3#、4#、5#楼涂料增加面积施工及返工等联系单确认,工程通过结算审计,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824294.38元,后被告一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0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783079.66元。另总包工程于2018年2月11日竣工验收,并于2018年2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目前两年质保期已满且无质量问题,被告一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质保金204728.83元。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二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9年1月就本工程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后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经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一未完成结算,依据原有证据难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的主张,原告可在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又于2020年9月21日以EMS快递的形式向被告一再次发送要求工程款结算函,要求被告一在限期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如果被告一逾期不进行结算,也不回应的,原告将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审计。但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一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回应。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83079.66元(最终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2.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质保金204728.83元(以工程总价款的3%计);3.请求被告二在被告一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了被申请人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应当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