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4********,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823822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氿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