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2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沈樑,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