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3997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璋,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菲胶粘剂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邓卫。
申请人东莞市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菲胶粘剂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61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161200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菲胶粘剂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61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黎长勇
审判员 杨 欢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嘉琪
吴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