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异4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谈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延恭,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田晓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杨茜,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朱快乐,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快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恭,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德公司)、杨延恭、田晓红、杨茜、朱快乐、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异议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2019年1月24日“宝瑞德石油机械(第二批)”拍卖结果无效,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二、请求法院将保证金3万元退还给***。事实与理由:法院公开司法拍卖了“宝瑞德石油机械(第二批)”,***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司法网拍以407000元竞得上述设备。2019年1月25日,***要求提货,但是法院告知必须按照清单提货,才得知竞买的设备与实际情况不符。***在竞买前并未收到法院的清单,只看到拍卖页面几张设备图和展示不全面的“设备明细表”,并未告知完整的设备提货清单。且拍卖当天,***与法院通电话确认是否所有贴封条的设备都是本次拍卖的设备,法院给出了肯定答复。综上所述,***竞买的设备与法院承诺及展示的设备不符,本次拍卖程序应当撤销,并退还***3万元保证金。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瑞德公司、杨延恭、田晓红、杨茜、朱快乐、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扬开商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瑞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其利息47125元(已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从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9万元;杨延恭、田晓红、杨茜、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朱快乐、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且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宝瑞德公司追偿。后该案件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1003执2899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苏1003执28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宝瑞德公司名下的设备。本院将宝瑞德公司名下设备分两批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第一批数量为33件,第二批数量为31件。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第二批设备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拍卖公告标题为“宝瑞德石油机械(第二批)”。拍卖公告中附了第二批设备数量及型号的清单,另附部分设备的外观图片。异议人***以407000元竞得第二批设备,并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拍卖公告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应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案中,本院的拍卖公告已将设备清单予以公布,清单内容包含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型号,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本院无法在拍卖前将上述清单送达给所有未知的竞拍人。另外,拍卖公告载明咨询、看样时间和方式为自公告发布起至竞价开始5日前(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并同意安排组织依序看样,其他时间概不安排看样。异议人在非指定时间内自行前往看样,且多个设备上的封条因张贴时间较久已部分脱落,本院工作人员及指定看样人未在现场,因此在电话中无法了解设备上封条的具体情况。但异议人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并按照拍卖公告上标注的设备清单参与竞买,异议人既决定参与竞买,应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故本次拍卖程序合法有效,异议人缴纳的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谷 丹
审判员 张田辉
审判员 谢国儿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