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强军与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异5号
案外人:强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延恭,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田晓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杨茜,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朱快乐,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快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恭,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杨延恭、田晓红、杨茜、朱快乐、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强军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强军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苏1003执2906号履行债务通知书。事实与理由:江苏络集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集仕公司)的2015-19幅地块商业项目1#楼工程是由强军所接工程,强军挂靠在众源公司名下,该项目是以众源公司名义承建,强军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络集仕公司应向强军支付400万元,但法院作出了(2018)苏1003执2906号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络集仕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众源公司到期债务8735000元,并不得向众源公司清偿。上述履行债务通知书已影响到络集仕公司对强军的工程款的正常支付,故请求法院撤销(2018)苏1003执2906号履行债务通知书。
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杨延恭、田晓红、杨茜、朱快乐、众源公司、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1003执2906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将(2018)苏1003执29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络集仕公司,要求络集仕公司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众源公司名下工程款8735000元(以8735000元为限,工程实际结算为准),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付。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苏1003执2906号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络集仕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众源公司到期债务8735000元,并不得向众源公司清偿。
强军提供的证据显示:管理方众源公司与施工方强军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众源公司同意强军在其管理下进行2015-19幅地块商业项目1#楼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强军在施工期间以众源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7年2月17日,发包人络集仕公司与承包人众源公司就2015-19幅地块商业项目-1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强军系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债务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系实际债权人请求停止执行为由提起异议的,应当不予支持。本案中,当承包人众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本院要求发包人络集仕公司不得向众源公司清偿到期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强军与众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因强军并非合同相对方,发包人络集仕公司没有向强军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强军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向承包人众源公司主张债权。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强军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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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谷 丹
审判员 谢国儿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