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3财保144号
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朱快乐。
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