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824扬州市邗江雪芳建材经营部与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10824号
原告:扬州市邗江雪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瓜洲镇四里铺路。
经营者:***,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光军,扬州市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朱快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邗江雪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2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市邗江雪芳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邗江雪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计715.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