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9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203室。
法定代表人:谈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杨茜,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杨茜、***、扬州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在(2017)苏1091执341号案件中处置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为便于执行,故将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1091执341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9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立
代理审判员张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