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096号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南长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万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娟,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华生。
被告: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八桥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小芹。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发,男,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