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宏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国基一鑫(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一路129号6栋1层01号附15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英,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威海裕弘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虎山镇黄山路17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红,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柴静,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英,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柴静母亲。
上诉人国基一鑫(成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威海裕弘水产有限公司、柴静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基一鑫(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芳
审 判 员  任文磊
审 判 员  叶朦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 昕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