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60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卫红,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叶付春,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卫红、叶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