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762号
原告: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珠光南路88号B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高邮镇教育中心校,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八桥镇河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高邮镇教育中心校、第三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