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360号
原告:***(原呈***建材租赁站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