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0四研究院)

***与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2603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0四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劲涛,科技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爽,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0四研究院)(以下简称船舶设计院)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船舶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綦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船舶设计院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18,208元。事实和理由:***于2007年3月进入船舶设计院工作,最后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1日,船舶设计院向***发出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的通知,但***愿意续签聘用合同,故要求船舶设计院支付***不续签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平均工资9,456.67元,故经济补偿的金额为118,208元。
船舶设计院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船舶设计院系事业单位,与***之间系聘用关系,***具有事业编制。双方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期满,船舶设计院决定不再与***续签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合同终止。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应当享受经济补偿的情形,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7年3月进入船舶设计院工作,双方最后一份聘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9年4月21日,***向船舶设计院发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申请船舶设计院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5月30日,船舶设计院向***发送不续签聘用合同的通知,载明:船舶设计院与***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后将不再续签,请于合同到期之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船舶设计院于2019年7月1日开具退工单。
2019年11月18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船舶设计院: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拖欠工资24,985元;2.支付2007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159,742元;3.返还2007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消费的伙食贴31,08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一、船舶设计院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07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消费的伙食贴31,084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聘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不续签聘用合同的通知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船舶设计院系事业单位,***与船舶设计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形成聘用关系。船舶设计院通知***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聘用关系因聘用合同期满而终止,***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不属于法定应当享受经济补偿的范围,故***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船舶设计院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0四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07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消费的伙食贴31,084元;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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