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辖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胥江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戴 曙
审判员 周利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