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田建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沙集镇。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良,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国,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八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岚
代理审判员 罗有才
代理审判员 韩 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