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龙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田建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沙集镇。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良,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卫国,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八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岚
代理审判员  罗有才
代理审判员  韩 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