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美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美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548号
原告: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美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