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仲维,经理。
***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6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前支付15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支付100 000元。履行方式为转账至***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二、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一、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偿还***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50000元;二、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后,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金清偿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同日,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保证书,保证若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偿还欠款,其对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的扣押、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房山支行、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160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 翔
书 记 员 芦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