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9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杨清义,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维汇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6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与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2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期间工资27173.56元;三、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闫志强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307.2元;四、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78.54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向被执行人永维汇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
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永维汇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经查,该公司名下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
3、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永维汇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清义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申请执行人刘玉林、闫志强、宋杰、安桂全、田宇、于华清、***、王建明、武升兵、牛福林与被执行人永维汇丰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永维汇丰公司以上十案的还款总额为650768.0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永维汇丰公司分期还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250768.05元。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永维汇丰公司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永维汇丰公司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永维汇丰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6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