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538号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甲1号-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