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537号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甲1号-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