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078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南50米。注册号110228604092789。
经营者:***。
原告:于澜佳(系***之子,亦系***、北京萍澜种植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于澜佳之父),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749350790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8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7959W。
负责人:**,局长。
前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391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170453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与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系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预交,由原告***、北京萍澜种植场、于澜佳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