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804号 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通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通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