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558号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经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磊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