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终4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浩宇路558号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志明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