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民初字第175-3号
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558号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芝,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寒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现申请人以冻结款项到期为由,申请再次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爱平
审判员 王美丽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雅丽